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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制度一方面源于对行为能力有欠缺者的救济,另一方面则出自于社会生活的需要。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人的活动范围逐渐广阔,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的采购、商品的销售,已经无法做到事事躬亲,而且也不可能样样精通,为此将部分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在所难 免,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
    浏览次数:1954 发布时间:2022-03-08
  • 成考专升本《民法》代理的特征考点资料
    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可以使当事人避免事必躬亲,它是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而非为自己向第三人作出或接受的意思表示,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与第三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浏览次数:1954 发布时间:2022-03-08
  • 成考专升本《民法》物权考点资料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物权的本质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作为财产权,物权是与债权相互对应、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物权是一种静态的财产权,反映了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质资料方面的相互关系;债权则是一种动态的财产权,反映的是人们在财产流转中的关系。
    浏览次数:1954 发布时间:2022-03-10
  • 成考专升本《民法》相邻关系考点资料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给予相邻人便利和接受相应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是指相邻中的一方请求他方给予便利和方便的权利。
    浏览次数:1954 发布时间: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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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次数:1954 发布时间:2022-02-28
  • 成考专升本《民法》动产所有权考点的相关复习资料
    与不动产所有权一样,动产所有权也可因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其中,因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情形与不动产不同。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所有权时,除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中所列举的情形外,还包括动产所有权取得的特有原因。
    浏览次数:1954 发布时间: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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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物权理论中,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的财产,特别是土地和附着于土地的财产,如建筑物。动产与不动产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物的划分,而不动产所有权是最重要的物权之一。
    浏览次数:1954 发布时间:2022-03-11
  • 成考专升本《民法》所有权的权能考点资料
    所有权的权能,指所有人为实现对所有物的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限制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所有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不仅止于抽象,通常表现为以下具体权能:
    浏览次数:1954 发布时间:2022-03-11
  • 成考专升本《民法》所有权考点资料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与他物权相比,所有权意味着权利人可以直接地、不经任何中介地和无条件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的权利,所以,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浏览次数:1954 发布时间: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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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公示方式。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物权变动当事人将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主管机关掌管的专门薄册上。
    浏览次数:1954 发布时间:2022-03-10
  • 成考专升本《民法》物权法基本原则考点资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物权制度中的物权立法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它可以由若干相对集中的法条系统表明,也可以分散体现于有关条文中。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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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分类考点的相关复习资料
    物权可以依照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物权而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存在而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他物权设立目的的不同,而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等。
    浏览次数:1954 发布时间: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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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进行不同的分类。物的主要分类可以概括为:1.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2.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替代的物。种类物指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物替代的物。
    浏览次数:1954 发布时间:2022-03-10
  • 成考专升本《民法》物考点的资料
    物的概念: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民事权利主体所支配和控制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的物质形态。
    浏览次数:1954 发布时间:2022-03-10
  • 成考专升本《民法》无权代理考点习资料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不具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欲将行为后果归属于本人的行为。 1.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1)代理权终止之代理。(2)超越代理权限之代理。(3)没有代理权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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