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相邻关系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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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邻关系与相邻权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给予相邻人便利和接受相应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是指相邻中的一方请求他方给予便利和方便的权利。
(二)具体的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相邻施工占地关系。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相邻截水关系。一方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赔偿。
3.相邻排水关系。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4.相邻通行关系。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对于一方所有的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5.相邻防险关系。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分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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