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不动产所有权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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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理论中,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的财产,特别是土地和附着于土地的财产,如建筑物。动产与不动产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物的划分,而不动产所有权是最重要的物权之一。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对于不动产,我国目前允许取得所有权的,只有房屋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作为不动产取得原因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以及互易合同;二是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作为不动产取得原因的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继承;二是建造或种植,如房屋的建造、树木的栽种等;三是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以及没收等行政行为。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采用特定方式。我国将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特别生效要件。登记的作用主要在于:一是由有关机关对该项权利转移事宜进行审查,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二是将此项权利变动公之于众,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丧失
不动产所有权的丧失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因某种法律事实而丧失其所有权。引起不动产所有权丧失的原因主要有:
1.所有人抛弃不动产的所有权,即不动产所有权人主动放弃其对不动产的所有权。 2.出让人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如出卖。
3.不动产灭失。
4.所有权被强制消灭。即国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为所有权人的违法或违约,而对某项财产征用、征购、拍卖、没收等。
5.所有权主体消灭。比如法人被撤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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