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代理权消灭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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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权的终止,指代理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失去代理权的情形。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关系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否则将会构成无权代理。
(一)代理权消灭的共同原因
在各种代理中都能引起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归纳起来包括两种:
1.本人死亡。
2.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委托代理的终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委托代理的代理权消灭的原因还有以下方面的事实: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三)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代理权的消灭
除因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外,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还可以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的。
3.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的。
需要注意的是,被代理人死亡后,下列情况下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代理行为的;
(2)委托书中约定待某一代理事项完成后代理关系终止,而在被代理人死亡时,该事项尚未完成的,代理人的继续代理活动;
(3)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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